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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粟庚申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被 告 粟青山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3780之所有權,其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890萬元,有原告提出土地第1次買賣契約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