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盧正一訴訟代理人 陳軾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升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