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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翁紫庭被 告 謝禎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9年2月18日以淡水地政事務所89年淡地登字第034520號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00元,又系爭土地之價額達3,632,155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系爭土地總面積152,

550.4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252=3,632,155元,元以下4捨5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即600,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