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雖以朝崎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由朝崎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