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 告 扶小芬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筱瑩、張維方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