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法定代理人 劉火欽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