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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曾渙釗

楊素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被 告 曾華暄

曾辰晞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雷歆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徐子騰律師莊棣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曾渙釗及楊素霞、將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出資額、存款及基金等財產返還原告楊素霞,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8,0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2,859元及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7,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備註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新竹市○○段○○段000地號 面積6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0000分之585 4,553,835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左列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57,900元(含房屋及土地),則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553,835元(計算式:57,900元×314.6平方公尺×1/4=4,553,835元) 建物 新竹市○○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8樓) 層次面積:220.98平方公尺 陽台面積:19.26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74.36平方公尺 (計算式:824.31×768/10000+410.87×269/10000≒74.36) 合計面積:31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分之1 2 建物 新竹市○○段○○段00○號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 總面積311.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分之1 22,429 110年房屋課稅現值314,000元×1/14=22,429元 3 出資額 安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10萬元 341,476 依該公司民國1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公司淨值為1,552,165元,總出資額為500萬元,據此核算出資額110萬元 之時價為341,476元(計算式:1,552,165÷5,000,000×1,100,000=341,476) 4 存款 日盛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綜合存款) 6,724 5 存款 日盛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外幣綜合存款) 美金6,577.6元 208,049 111年9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3×6,577.6元=208,049元 6 基金 渣打銀行北新竹分行(原新竹商銀營業部)00000000000帳號 5,581 合計 5,138,094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