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方志誠(FANG Chih Cheng)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被 告 方海波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該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91,61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民國000年00月間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每坪760,179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

01.65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66.63+附屬建物平台7.93+共有部分27.09(計算式:7967.31×34/10000=27.0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101.65】,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約為7,791,613元【計算式:760,179元×101.65平方公尺×0.3025×1/3(原告權利範圍)=7,791,6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791,613元+600,000元=8,391,613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