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吳定宸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雅玲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