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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被 告 詹金雄

詹金富詹金發詹愛詹春綢詹佳蘋陳寶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詹瑞賓提起訴訟,原告與詹瑞賓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詹瑞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含編號01、02、03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4萬0,3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附表一:

㈠、編號01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權利範圍全部)(被繼承人詹金條)部分:

1、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似房地條件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其房屋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4萬3,154元(見原告112年7月13日民事補正狀之證物11)。

2、又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0號」房屋之面積為121平方公尺、被代位人詹瑞賓之應繼分比例為1/3。是經計算詹瑞賓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174萬0,545元【計算式:43,154(元/平方公尺)×121(平方公尺)×1(權利範圍)×1/3(詹瑞賓之應繼分)=1,740,545(元)】。

㈡、編號02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被繼承人詹暖、詹王碧霞部分):

1、按92地號土地之11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公尺6,800元。

2、又該92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666.1平方公尺、被代位人詹瑞賓之應繼分比例為1/12。是經計算詹瑞賓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17萬6,275元【計算式:6,800(元/平方公尺)×4

666.1(平方公尺)×1/15(權利範圍)×1/12(詹瑞賓之應繼分比例)≒176,27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

㈢、編號03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被繼承人詹暖、詹王碧霞部分):

1、按94地號土地之11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公尺2,200元。

2、又該94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921.13平方公尺、被代位人詹瑞賓之應繼分比例為1/12。是經計算詹瑞賓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2萬3,480元【計算式:2,200(元/平方公尺)×19

21.13(平方公尺)×1/15(權利範圍)×1/12(詹瑞賓之應繼分比例)≒23,480(元)】。

㈣、以上合計為194萬0,300元【計算式:1,740,545(元)+176,275(元)+23,480(元)=1,940,300(元)】。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