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 告 林裕翔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廷銘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郭廷銘之新臺幣(下同)1,679萬2,870元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9萬2,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