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 告 詹奇文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美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974元,應繳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7,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