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 告 鄭崇熹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賴秋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9,417元〔計算式:127,078,435元(本院112年度士簡調字第395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就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鑑定價格合計)×1/157(權利範圍)=809,4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納之4,960元,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