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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胡世行訴訟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美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