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間因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查岱龍,嗣變更為陳元皓,已據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