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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朱堅騰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莊月梅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