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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號再審原告 劉季平再審被告 遠雄御東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769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