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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琴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勞動調解聲請費500元(見司促卷第7頁、補字卷第30頁),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