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9號再審原告 許世宏
許海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海祥間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56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8,70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