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黃俊源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萬元,應繳裁判費14萬5,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4,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