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美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5,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