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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劉永泉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被 告 美商福爾摩沙生殖醫學顧問有限公司(Formosa

Surrogacy LLC)美商福爾摩沙國際低溫生殖細胞運輸有限公司(Formosa Cryo Transport LLC)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崔承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如起訴狀附件1、2所示之兩個「投資協議」契約(下稱系爭協議)無效。系爭協議係分別約定,原告同意投資被告美商福爾摩沙生殖醫學顧問有限公司(Formosa Surrogacy LLC)、美商福爾摩沙國際低溫生殖細胞運輸有限公司(Formosa Cryo Transport LLC)各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因系爭協議無效而免負之給付義務為準,即以其約定之投資額計算,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00,000元(計算式:2,000,000+2,000,000=4,000,000)。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撤銷兩造間之系爭協議,此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即其主張之投資額4,000,000元。

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