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謝正宗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桂淑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BKM-6289號汽車各1輛,並陳報該等車輛扣除未繳車貸後現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暫以原告陳報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