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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蔡文玲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被 告 蘇俊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萬8,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段 二 255 708 10000分之70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2284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鋼筋混凝土造 六層(一層) 總面積 132.98 平台 13.43 雨遮 6.13 10000分之4750 共有部分:天山段二小段22853建號,面積515.43,權利範圍30000分之2487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7萬8,213元,而系爭建物請求面積為1

52.54平方公尺(132.98+13.43+6.13),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2,015萬8,340元(計算式:278213×152.54×4750/1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