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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吳水欽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石城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其代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共896,824元,而受有896,824元及免徵滯納金120,775元之債務消滅利益,合計請求被告給付1,017,599元(計算式:896,824元+120,775元=1,017,599元),有民事起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17,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原告前繳納9,8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98元(計算式:11,098元–9,800元=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