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宋立晟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