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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何廷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震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應以原告起訴時為準,並以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共162.81平方公尺為計算基礎,參照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資料,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106元;原告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4,1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