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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訴訟代理人 王偉坤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萬7,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1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