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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宋重和即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顥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6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5,1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