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鄭林俊
張志成賴美菊上三人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林福利
石富梅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林福利、石富梅應拆除頂樓加蓋之建物(面積82平方公尺);㈡被告林福利應將占用共有土地之增建物拆除,並返還該占用之土地(面積11.61
平方公尺)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本院依該建物之樓層數、土地最近一次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27,000 元核算,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其中:㈠為4,653,500 元、㈡為2,635,470 元;合計7,306,9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