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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小倉秀明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被 告 曾詩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非僅以其券面額或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其名下所有愛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出資額1,000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愛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可知該公司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463萬3,999元,又該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準此核算出資額1,000萬元之交易價值為463萬3,999元(4,633,999÷10,000,000×10,000,000=4,633,99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萬3,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36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