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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5號再審原告 吳武吉再審被告 吳蔡玉幼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回復原狀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111 年6 月8日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1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