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謝錦柔原告與被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陳報(補正)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428,000元(見本院112年度士司調字第78號卷第74至7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補正268個塔位及28個蓮位之基本資料(如:塔位或蓮位之名稱、廳別、區別、位別及樓層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