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劉俐旻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符詠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艾倫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裁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萬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92號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參萬參仟陸佰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拾萬柒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