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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李展平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羅國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