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陳小玲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