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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江惠鈴

楊麗滿李世民黃洁被 告 安楹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潘安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潘安琪對於被告安楹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出資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