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吳俊煌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被 告 徐慶順
徐孝德徐茂城徐維聲徐虎雄徐維鍾王曹秀蘭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
楊忠憲律師被 告 侯進益
漂亮的家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庭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經本院囑託中泰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倘若可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系爭土地因此可增加之市場價值或可獲得之利益進行鑑定,該事務所認為所增價額係新臺幣(下同)3,035,684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35,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納6,830元,尚應補繳2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