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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吳俊煌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進益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聲明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上開被告土地所增之價值核定之。原告應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所增加價額之鑑價報告,或提出3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或陳明是否請求本院指定鑑定機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