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6號再審聲請人 謝志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黃筠雅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