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陳威鈥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資仁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