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燕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