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4萬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