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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