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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呂峻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1,4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