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A女 (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原告兼A女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伍家成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A女及A女之父均聲請訴訟救助,就本就A女起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並駁回A女之父聲請之訴訟救助,是故,A女之父依法仍須繳納裁判費,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A女之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