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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親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43號原 告 周文金上列原告對被告周滋培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已有明示。次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甲○○為被告,惟被告甲○○早於民國94年7月13日即已死亡,有原告所提除戶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則原告於112年10月4日向本院具狀起訴時被告已不存在,其起訴顯不合法,是本件因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因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