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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昌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張素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該條修正理由已指明: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是被告自不得依該規定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之被告,是依上說明,其聲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