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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HL GLOBAL, INC.法定代理人 MEIFANG XIE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被 告 沈新智

李春樺上三人共同 魏妁瑩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陳芃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於中華民國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業經原告於起訴時陳明,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有送達證書、本院提存所函覆查詢結果可稽。依上規定,即應駁回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婷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