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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 訴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碧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4-03-05